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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龙门县造纸毛毯厂诉博罗县惠盛纸业有限公司、博罗县公庄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博罗县公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县造纸毛毯厂,博罗县惠盛纸业有限公司,博罗县公庄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博罗县公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3882号原告:龙门县造纸毛毯厂,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青溪。法定代表人:叶定松,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明,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系该厂工人。被告:博罗县惠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公庄镇南溪村。法定代表人:陈润成。被告:博罗县公庄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公庄镇。法定代表人:高金灵。被告:博罗县公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公庄镇广场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庭宏,镇长。原告龙门县造纸毛毯厂与被告博罗县惠盛纸业有限公司、博罗县公庄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博罗县公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龙门县造纸毛毯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门县造纸毛毯厂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梓山书 记 员 刘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