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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新铁二村,注册号:510400000063592(1-1)。法定代表人:王文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二村春华小区4#楼,组织机构代码:740032999。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2011)攀东民初字24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