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6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方立祚、邓增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祚,邓增进,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688-2号申请执行人方立祚,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邓增进,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被执行人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增进,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二初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增进、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增进、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增进、赣州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增进在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的股权,且其股权可产生股息或红利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增进在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占有股权中的股权价款或股息及红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邱惠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