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照欣、王小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照欣,王小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照欣,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月,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再审申请人孙照欣因与被申请人王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1民终1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照欣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查明事实真相,没有客观公正地做出判决,而是徇情枉法,歪曲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裁定,请求本院支持其再审申请。王小月提交意见称:其与孙照欣之间的债务已经清结。其不认可孙照欣的说法。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照欣在本案中所诉的八笔借款,已先后经舞阳县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并作出(2012)舞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2012)舞民初字1026号民事判决书、(2012)舞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2013)漯民四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2013)漯民四终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2013)漯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裁判文书,原审法院以此认定孙照欣本案的全部诉讼事项均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孙照欣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孙照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照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