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红霞、王丽等与李高荣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王丽,李高荣,李阳,王欣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010号原告:张红霞,又名王红霞,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系王世德女儿。原告:王丽,又名王红利,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系王世德女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萍,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高荣,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李阳,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高荣儿子。被告:王欣雨,女,200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高荣女儿。法定代理人:李高荣,系被告王欣雨母亲。原告张红霞、王丽与被告李高荣、李阳、王欣雨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红霞、王丽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高荣、李阳、王欣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霞、王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红霞、王丽负担。审 判 长 樊梅翠审 判 员 韩丹丹人民陪审员 薛沁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