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平伟、张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陈平伟,张俊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4363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平伟,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俊梅,女,汉族,住甘肃省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伟、张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平伟、张俊梅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7元,由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