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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XX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李XX,雪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申请执行人:杨XX。申请执行人:杨XX。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雪XX。本院在执行杨XX,杨XX,杨XX,李XX与李XX,雪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雪XX已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XX已将10000元执行案款全部领走。本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381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