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508号原告:韩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郑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被告郑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20日,二被告从我处借款46000元,并出具了一枚欠据,约定2017年8月1日前还清欠款。此款经多次索要,二被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46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原告韩某某与二被告在签订欠条时约定,因欠条发生争议,由欠条签定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韩某某与二被告的欠条签订地为长春市朝阳区,故原告应当到书面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