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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涛与罗海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罗海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588号原告:刘涛,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罗海铭,男,汉族,1988年3月31日出生,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女,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系被告罗海铭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罗海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长  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