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涛与罗海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罗海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588号原告:刘涛,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罗海铭,男,汉族,1988年3月31日出生,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女,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系被告罗海铭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罗海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长 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