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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任常与张文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任常,张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邹任常,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张文科,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邹任常与被执行人张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偿还借款7000元,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你方确认被执行人已还款4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但未控制到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