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立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初54号原告李立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原告以磁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原告在2016年3月8日中午12点左右,在磁县拘留所被6名绑匪绑架,被强行拖到面包车上,并将原告的双眼用毛巾捆住,拉到马头工业城徐庄村安置小区内控制10天左右。后在2016年3月17日又将原告的双眼捆住,拉到磁县光禄镇李家岗村西,把原告拉下车就打,打完把原告扔在原处就跑,原告回家后报案110,光禄派出所出警,然后以案发地为由移交槐树派出所,槐树派出所迟迟不抓人,不结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2017年4月27日磁县公安局出具了受理告知书,5月3日磁县公安局出具了关于李立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受理告知书和答复意见书至今没有向原告送达,已剥夺原告复查申请。原告请求:一、确认磁县公安局2017年4月27日出具的受理告知书无效;二、确认磁县公安局2017年5月3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无效。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立强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建平审 判 员 李科英人民陪审员 贾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