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全胜与薛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全胜,薛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孙全胜。被执行人:薛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全胜与被执行人薛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已将被执行人薛晶的房屋抵偿给申请人孙全胜,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振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