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建国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付国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润国,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乔明龙,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成山,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杜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2015)庆商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成审判员 :王郑鑫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