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被告刘革新、刘华新、张丽霞、刘红、刘健、刘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新,刘革新,刘华新,刘立新,张丽霞,刘红,刘健,刘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革新,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华新,男,1959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牙克石林管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立新,���,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热电厂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丽霞,女,194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红,女,1975年2月5日,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健,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文静,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刘建新与被告刘革新、刘华新、张丽霞、刘红、刘健、刘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包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牙克石市房产管理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刘德隆位于牙克��市新工办育才西街青松小区10#-204(幢号:拾,房号:204,结构:砖混,房屋总层数:伍,所在层数:贰,建筑面积:58.11,设计用途:住宅房权证2001-3字第0345**号)楼房产权变更到刘建新名下,现已变更完毕。刘建新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