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门长松与门殿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长松,门殿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2民初257号原告门长松,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莉,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门殿立,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通,宁津保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门长松与被告门殿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3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门长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莉、被告门殿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门长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挖掘机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0月7日合伙购买挖掘机一台,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挖掘机以4500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应将此款的一半分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一台,用于经营是事实。但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3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双方所购买的挖掘机经营所得一共89000元,该工程款已经由原告全部领取,被告将挖掘机出售所得价款应当由被告所有,综上原告要求分割没有事实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事实,即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一台,用于共同经营,后被告将该挖掘机出售,现所卖得的挖掘机款在被告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了证据一、原、被告于2012年10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购买挖掘机后产生的收益进行了约定,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了证据二、WYL50型挖掘机购销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挖掘机的购买价格为84000元,购挖掘机款全部由原告支付。被告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不能证明该挖掘机款由原告全部出资,故本院对挖掘机购买价格为84000元予以采信。3、原告提供了证据三、原告在道口信用社存单号为鲁3749253**、鲁3749667**的银行存取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购买挖掘机时原告支取情况,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该证据的支取情况进行了调查,原、被告对该证据的调查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原告提供了证据四、证人刘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本案争议的挖掘机以450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5、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证人门志民、门志国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各一份,原、被告双方对门志国、门志民的询问笔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6、被告对于其主张的原、被告双方合伙期间经营收益由原告领取、管理运营中被告个人支出的费用情况,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因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供准确的经营情况或共同清算的记录,故本院对双方争执的经营情况不做处理,待双方有证据时可另案起诉。被告对合伙财产处分后,应当与合伙人进行公平分割,其独自占有实属不当。原告门长松要求被告门殿立返还部分挖掘机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以公平分割为限。被告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门殿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挖掘机款22500元。二、驳回原告门长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门殿立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华生审 判 员 李汝清人民陪审员 高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亚宁附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