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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温斌彬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斌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48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斌彬,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斌彬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豫0305刑初4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温斌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底,被告人温斌彬在一个QQ群里看到一个QQ号码为31×××15,昵称为“随机应变”的人在群里发布“只要有车,一天就可以赚几百元钱”的消息,受利益诱惑遂加该“随机应变”为好友。经QQ联系后,该“随机应变”于2017年1月10日将一套伪基站交给温斌彬。温斌彬将自己的一张邮政银行卡交给“随机应变”用于领工资,并将该伪基站安装在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豫D×××××的银色奇瑞QQ轿车上。自2017年1月11日至2月15日期间,温斌彬在“随机应变”的QQ指挥下,驾驶装有伪基站的小汽车先后在平顶山市、郑州市、洛阳市区发送诈骗短信,并获取工资11300元。2017年2月13日,温斌彬使用伪基站在洛阳市区活动时被洛阳移动公司网络部后台监控系统发现并进行定位跟踪。洛阳移动公司网络部于2017年2月15日确定该伪基站装载在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陕西风味油泼面饭店门口停放的一辆银色豫D×××××奇瑞QQ轿车上后报警。民警将被告人温斌彬当场抓获,并从其所驾驶的豫D×××××的奇瑞QQ轿车上查获伪基站一套。2017年2月15日,当天使用该伪基站冒用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8在洛阳市区发送诈骗短信83728条。自2017年2月13日至2月15日期间,已有被害人王某1、马某、王某2、杨某、孙某、李某因收到该温斌彬用伪基站发送的诈骗短信被诈骗,其中王某1被骗4998元,马某被骗9996元,王某2被骗9996元,杨某被骗4998元,孙某被骗4998元,李某被骗5978元,共计40964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温斌彬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马某、王某2、杨某、孙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短信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检测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认定:一、被告人温斌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本案作案工具无线电发射设备一套、车牌号为豫D×××××的奇瑞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温斌彬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上诉人温斌彬上诉称,其与“随机应变”非上下级,对方系以每天800元价格租其车辆;其不知所发信息为诈骗信息;其对被害人上当受骗不知情;其没有骗人的意图,未经手被害人财物。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温斌彬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温斌彬从网名“随机应变”处得到伪基站安装于其车辆上,并在“随机应变”的指挥之下多次发送诈骗信息,赚取“工资”,谋取不法利益,其对其行为性质、诈骗信息内容等属于明知,其犯罪动机及犯罪事实均清楚无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斌彬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温斌彬为谋取不法利益积极参与实施诈骗行为,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温斌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温斌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赵大地审判员  郭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