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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8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与欧玛嘉宝(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欧玛嘉宝(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8566号原告: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石围大田洋工业区***栋***楼。法定代表人:卢微成。被告:欧玛嘉宝(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工业片区二期福田路**号*栋。法定代表人:YEUNGTSOI。原告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欧玛嘉宝(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特邀调解员张雅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7元,由原告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美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