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8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与欧玛嘉宝(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欧玛嘉宝(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8566号原告: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石围大田洋工业区***栋***楼。法定代表人:卢微成。被告:欧玛嘉宝(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工业片区二期福田路**号*栋。法定代表人:YEUNGTSOI。原告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欧玛嘉宝(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特邀调解员张雅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7元,由原告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美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