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士豪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5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士豪,曾用名赵子豪,男,汉族,1998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濉溪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士豪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士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赵士豪以晚上吃饭付款为由,借被害人刘某1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使用。2017年11月27日1时18分,赵士豪在淮北市相山区“鱼见你碟炉烤鱼”刷卡消费104元。后未经刘某1同意,于当日7时44分在濉溪县城南中海通讯器材店刷卡1010元;2017年11月28日8时56分又在濉溪县城南中海通讯器材店刷卡9090元后失去联系。另查明:案发后,濉溪县公��局扣押赃款700元,2017年7月8日赵士豪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认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士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核查证明,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刘某2、刘某3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赵士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士豪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10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士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士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士豪退赔被害人刘淑慧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一百元(濉溪县公安局已扣押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