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1120号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第十三师红星一场二道湖兰新铁路以南四连小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5802014490。法定代表人:文武,总经理。被告: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76110108。法定代表人:钱东征,总经理。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金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阿衣夏木·托乎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迪丽拜尔·铁木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