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戴辉与庄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辉,庄旭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864号原告:戴辉,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宁波世家洁具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庄旭彬,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戴辉与被告庄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戴辉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戴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佩岚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人民陪审员 马金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一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