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卢骁玮与周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骁玮,周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907号原告:卢骁玮,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淑琴,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骁玮(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周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骁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卢骁玮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