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绍展、万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展,万刚,徐火英,刘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展,男,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广东省丰顺县人,住广东省丰顺县。申请执行人:万刚,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徐火英,女,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浙江省松阳县人,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刘火明,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浙江省松阳县人,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展、万刚与被执行人徐火英、刘火明(2011)宜民二初字第32号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6.887万元。被执行人徐火英、刘火明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钟宜华审判员 蔡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至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