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建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建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829号罪犯胡建桐,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7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8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建桐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间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990.5分;2015年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3170.5分,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建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建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淑萍审判员 刘涌泉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