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大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大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857号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工商注册号:500243000001715。法定代表人:冉光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福伦,重庆市彭水县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大海,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大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080元,违约金440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主处分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水县彬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豆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