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人本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人本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人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991.1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井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