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红梅诉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665号原告:刘红梅,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32号法定代表人:李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红梅与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红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梅与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刘红梅各项费用22000元,于2017年10月27日前支付原告刘红梅。原告刘红梅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位于耀州区正大百货商场内归原告所有的柜台拉走,被告方不得阻拦。原告刘红梅对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刘红梅负担。审判员  李转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泽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