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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万成与尹成、孙丽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成,尹成,孙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成,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4805114418,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吕家屯。被执行人尹成,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103154419,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苇子村翻身屯。被执行人孙丽红,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202204485,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苇子村翻身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成与被执行人尹成、孙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40,42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