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海潮峰、魏永强等与察海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潮峰,魏永强,察海生,石巧芝,察扬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7民初15号原告:海潮峰,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魏永强,男,1975年10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察海生,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石巧芝,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察扬义,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海潮峰、魏永强与被告察海生、石巧芝、察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请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涉诉讼费用。经查:2013年4月26日,三被告向二原告出具借款条及还款协议书,载明向二原告借款3000万元并按月支付利息,月息二分。同日,被告察海生出具了收到条、借款用途证明和承诺,保证按照借款用途使用案涉借款。同日,二原告通过海潮峰农商行账户(62×××86)分两次各转款1500万元至察海生账户(62×××26)。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三被告共同偿还二原告借款30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魏永强1000万元;2018年6月30日之前,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魏永强1000万元;2019年10月26日之前,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海潮峰1000万元。利息均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三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二原告可自逾期之日起要求三被告一并偿还上述尚未偿还款项。二、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二原告负担;三、三被告于调解书送达后三日内支付二原告案件受理费95900元。四、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李慎可人民陪审员 王方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