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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某学与陈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学,陈某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928号原告:赵某学,男,汉族。被告:陈某俊,男,汉族。原告赵某学与被告陈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赵某学负担。审判员 吕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元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