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董建国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建国,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春亮,董秀芳,杨巧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国,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西大街1号丽华大厦A座4层。负责人:张巨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杰,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传伟,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西楚王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王春亮,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学府街42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原审被告:王春亮,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审被告:董秀芳,女,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审被告:杨巧莲,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建国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春亮、董秀芳、杨巧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董建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董建国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上诉人董建国减半负担。审判长吴捷慧审判员成堃审判员何炳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莉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