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邱珍仙、南京顺豪玻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邱顺祥,黄顺芬,南京顺豪玻璃有限公司,邱珍仙,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顺祥,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黄顺芬,女,1966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南京顺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山镇。法定代表人:黄进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珍仙,女,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法定代表人:周勤仙。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执行邱顺祥、黄顺芬、南京顺豪玻璃有限公司、邱珍仙、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