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廖凤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凤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12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凤台(曾用名廖小六),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凤台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凤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1日至17日间,被告人廖凤台分别伙同吴家宝、赵以辉、张宇(均另处)等人先后多次至本区奉城镇头桥社区大叶公路XXX号上海杨帆捷凯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行窃,并将部分所窃物品销赃至本区奉城镇新奉公路XXX弄XXX号赵洪忠(另处)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具体如下:1、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廖凤台伙同吴家宝等人至上址,窃得厂区内的铝合金门窗。2、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廖凤台伙同吴家宝、张宇等人至上址,窃得厂区内的铝合金门窗和空调散热片。3、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廖凤台伙同张宇等人至上址,窃得厂区内的铝合金门窗和空调散热片,并将所窃物品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销赃至赵洪忠处。4、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廖凤台伙同吴家宝、赵以辉、张宇等人至上址,窃得厂区内的铝合金门窗和空调散热片,并将所窃物品以人民币2780元的价格销赃至赵洪忠处。5、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廖凤台伙同吴家宝、赵以辉、张宇等人至上址,窃得厂区内的铝合金门窗和空调散热片,并将所窃物品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销赃至赵洪忠处。6、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廖凤台伙同吴家宝、赵以辉、张宇等人至上址,窃得厂区内的铝合金门窗和铜丝,并将所窃物品以人民币2842元的价格销赃至赵洪忠处。7、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廖凤台伙同吴家宝、赵以辉、张宇至上址,在盗窃厂区物品时被当场发现并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凤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汤敏敏、安宏声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吴家宝、赵以辉、张宇、赵洪忠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称量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凤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凤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凤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凤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