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赤峰吉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赤峰吉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525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吉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富民村。法定代表人: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赤峰吉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长佟贵江审判员左志新人民陪审员崔爱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淙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