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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仲维和与刘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维和,刘少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6056号原告:仲维和,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少志,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仲维和与被告刘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维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花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