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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6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继承,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福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福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384800元及利息,已执行数额为0元.本案执行立案后通过法院专递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经网络查控银行账号已采取冻结措施,查无车辆登记,经向潍坊市、昌邑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无房产登记。经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宋福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钦鑫审判员  张光波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