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聂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6030号原告聂某,女,1971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不详。原告聂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13日被告向我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5‰。被告支付了9个月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支付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利息6750元,并自2017年6月13日起利率20‰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向原告聂某借款150000元,被告以其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作抵押担保。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借期内月利率15‰,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在赤峰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原告于当日将借款1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内,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枚。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12日,自2017年3月13日起被告既未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公证书、银行汇款凭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借款利息6750,并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聂某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借款利息6750,合计156750;并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文秀审判员梁永芳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宇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