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王欢欢、王丹丹、冯龙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王欢欢,冯龙刚,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朱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欢欢,女,1989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冯龙刚,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丹丹,女,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欢欢、冯龙刚、王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欢欢、冯龙刚、王丹丹至今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欢欢、王丹丹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中央乐城5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