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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维群与高延林、魏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群,高延林,魏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2277号原告:陈维群,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高延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魏国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陈维群与被告高延林、魏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维群,被告高延林、魏国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维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5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2017年8月25日止),从2017年8月25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高延林与魏国艳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维群爱人王丽云于2016年为高延林与魏国艳的女儿高宇涵上保险垫付10000元,2016年9月25日,陈维群因生意周转通过银行转账借给高延林与魏国艳40000元,同日,高延林与魏国艳向陈维群出具金额为50000元欠据一枚,约定月利率为1%,未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2月1日,高延林与魏国艳在方正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未予分割。陈维群因多次向高延林、魏国艳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高延林、魏国艳承认原告陈维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高延林、魏国艳承认陈维群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延林、魏国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偿还原告陈维群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500元(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8月25日),自2017年8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1%计算至给付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被告高延林、魏国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綦恩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