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渝水区竹山路瑞通鑫贸易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渝水区竹山路瑞通鑫贸易商行,刘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保891号申请人: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沿江路1388号投控大厦。法定代表人:邹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渝水区竹山路瑞通鑫贸易商行,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竹山路。负责人:刘思兵。被申请人:刘思兵,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申请人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渝水区竹山路瑞通鑫贸易商行、刘思兵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渝水区竹山路瑞通鑫贸易商行、刘思兵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波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香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