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东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东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东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焦城区福洋路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4382394-8。法定代表人林希月。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普陀山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1025765-5。法定代表人胡志兴。申请执行人宁德市东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德市东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2129.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无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89号的资产已拍卖成交,且不够支付抵押款。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8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