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特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金华申请宣告公民吴许荣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金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特129号申请人:邹金华,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刘平(系申请人邹金华的堂妹),女,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邹金华申请宣告公民吴许荣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邹金华称,其父吴许荣于1976年7月6日走失,失踪当日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一直未寻找到,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认为吴许荣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吴许荣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许荣,男,194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村××号,系申请人邹金华的父亲。被申请人吴许荣于1976年7月6日走失,后下落不明至今。申请人邹金华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许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期限已满,吴许荣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许荣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邹金华作为其子向法院申请宣告吴许荣死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吴许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绮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