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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伟铁与富裕县富路镇大岗子村村民委员会、富裕县大岗子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铁,富裕县富路镇大岗子村村民委员会,富裕县大岗子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铁,男性,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县富路镇大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张旭光,职务:村主任。被执行人富裕县大岗子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桑井富,职务:理事长。本院依据生效的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富裕县富路镇大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富裕县富路镇大岗村村委会的烘干塔配套设施及林木价格评估作价。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富裕县富路镇大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财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树木)以评估价3,316,791.21元进行网络拍卖,无人竞拍,最后财产以起拍价3,316,791.21元流拍。现申请人王伟铁同意以评估价格接受该财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树木)抵顶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富裕县富路镇大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财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树木)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富裕县富路镇大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财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树木)以人民币3,316,791.21元的价格顶抵给申请人王伟铁所有;三、申请执行人王伟铁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证照及过户相关事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