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长海与王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海,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海。被执行人:王飞。刘长海与王飞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3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长海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飞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王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王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长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刘长海同意暂缓执行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申请执行人刘长海发现被执行人王飞有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刘长海可持本裁定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34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