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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友谊县福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友谊县福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双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温鼎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友谊县福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友谊镇。法定代表人:孟祥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顺喜,该公司副经理。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友谊县福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福强物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宏天公司申请再审称,1.福强物业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其并不具有供热资质,双方签订《帝景园供热服务承包合同》是以双鸭山市顺发供热站的名义签订的,而该供热站并没有营业执照。所以,福强物业公司无权起诉申请人要求给付供热费;2.福强物业公司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因申请人部分房屋没有交付使用不需要供热,实际供热部分应交供热费为193万元,申请人已经给付福强物业公司201万元,多给付的8万元应予返还。现请求撤销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强物业双鸭山市顺发供热站与宏天公司签订的供热服务合同真实有效,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宏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尚欠供热费。宏天公司主张福强物业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福强物业公司无权要求申请人给付供热费,无法律依据。宏天公司主张应给付福强物业公司供热费193万元,并返还多给付的8万元供热费,现未提出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无法确认。因此,宏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省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