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则栓与张卫忠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则栓,张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则栓,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财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卫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则栓与张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卫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卫忠偿还张则栓借款8.8万元,承担10万元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承担8.8万元从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张卫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卫忠在陕西山阳农商银行高坝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