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535号原告:袁某。被告:左某某。原告袁某与被告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惠春人民陪审员 周清明人民陪审员 宋从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槐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