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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535号原告:袁某。被告:左某某。原告袁某与被告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惠春人民陪审员  周清明人民陪审员  宋从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槐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