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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8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兴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军,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834-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何兴军,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兴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玉山审判员  范 勇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