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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钱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405号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3号(奉天大厦17、18、19层)。法定代表人:林兆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珺捷,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