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凯与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凯,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濮阳市达发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191号原告徐凯,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波,董事长。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负责人樊好福,经理。第三人濮阳市达发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凯诉被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濮阳市达发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