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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倪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玲,倪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340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倪静,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玲与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7执34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纬 微信公众号“”